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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特点

来源:徐州网络犯罪律师   网址:http://www.xzlawwlfz.com/   时间:2016-07-04 17: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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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特点以下由江苏律师为你解说: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1、互动性、隐蔽性高、风险性小,犯罪主体趋于低龄化且很难确定,取证困难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消除了国界,使得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分离,甚至跨越国界的现象为多。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世界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这类网络犯罪几乎没有任何的目击者,给案件的发现和侦破带来极大的困难,比如时下比较流行的发帖子,有些人遇到自认为是不顺心的事,然后在网络上发贴子侮辱、诽谤他人,他人浏览网站后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依照其行为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对实施行为的人以诽谤罪起诉,但是网络上能找到只是ip地址,至于行为人是谁真的很难查找,或者说根本找不到。而且目前发生的网络犯罪非常明显的是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有很多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往往不是为了追究经济利益,只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2、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电力、国防、银行、航运、通讯系统等国家的各个部门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管理,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3、 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者是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4、司法规定及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性目前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有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步破坏性病毒等,这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上传播色情犯罪、网络侮辱、诽谤及恐吓犯罪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计算机网络技术是一种新生技术,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原有的监控管理和司法系统人员知识相对缺乏,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并且电子空间目前处于“无政府状态“。我国1997年刑法没有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只是在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才对如何惩治一些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还有相关问题,请在线咨询不到5分钟就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或者电话咨询400-6012-708.中国法律门户网站http://www.66law.cn/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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