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孙汝辉
  • 手机:13775940520
  • 邮箱:13775940520@163.com
  • 证号:13203201210749923
  • 律所:江苏万泉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27号晴朗谷广场2号楼12层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网络犯罪> 遭遇网络暴力怎么处理?

遭遇网络暴力怎么处理?

来源:徐州网络犯罪律师   网址:http://www.xzlawwlfz.com/   时间:2021-12-15 10:12:03

分享到:0

  现实生活中,暴力事件很多。暴力事故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行为暴力。如果你殴打或伤害他人,或言语暴力,如侮辱或侮辱他人,你应该如何通过网络暴力捍卫自己的权利?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受到网络暴力应如何维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受害人遭受到网络暴力的侵害时,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网络暴力的危害

  1、网络暴力混淆真假

  真真假假的世界,尤其是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的社会,真假原本就难以辨识,而在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冲击下,原本难以辨识的真善美和假丑恶变得更加难以区分。通常,对真理的曲解并不在于信息源本身,而在于真理在传播的过程中被歪曲混淆,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真理被曲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混淆了对与错,真假难辨。

  2、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权益

  网络暴力中,参与者非理性的群体攻击侵犯了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并直接侵扰了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尤其人肉搜索风靡开始,网民已不再局限于在网络上通过语言文字或图像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攻击讨伐,通过人肉搜索手段直接从网络虚拟社会渗透到现实社会,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进行骚扰。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人有名有姓,却找不到具体的实施伤害的人,正因为如此,参与的网民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肆意而为。网络集体暴力中,网民很少考虑到当事人的心理。而当事人因网络暴力事件,所受的惩罚完全非等量惩罚。当事人需要道德谴责,需要法律制裁,但绝对不需要披着道德外衣打着正义旗帜的暴力去解决。

  3、网络暴力影响网民的道德价值观

  除了直接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外,网络暴力行为的频繁发生,会影响网民的价值观。正确的价值观念是人类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美好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保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他们的行为和处事方式。就学校食堂旳例子来说,每到吃饭时会很拥挤,楼梯中总是人头攒动,但是却乱中又井然有序,就是价值观念在发生作用。交通规则的道理相同,在交通规则还未制定、红绿灯都还不存在的世界,马路上来来往往的行人、车辆也会互相相让,以使每一个通行的人能快点到达目的地。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影响了个体的价值观,进而影响个体的行为。

  网络暴力冲击人自身的防卫系统,原本符合社会伦理、符合道德意识的价值观在网络暴力的冲击下会被扭曲。

  案例:

  31岁的女子姜岩在博客上诉说自己丈夫有外遇后,从24层跳楼身亡。此后,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开办网站为姜岩讨公道,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刊登和转载了网民对此事进行评论的帖子。在这些文章中,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了备受谴责的焦点。因不堪忍受,王菲将张乐奕和大旗网和天涯社区诉至朝阳法院,索赔1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姜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某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某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 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楼自杀死亡后,姜某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某的博客打开。

  张某奕系姜某的大学同学。得知姜某死亡后,张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某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orionchris.cn/)。在该网站首页,张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某和为姜某讨回公道的地方”。张某奕、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 张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姜某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某的当庭的自认及王某与姜某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某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某的日记显示,姜某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某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法院予以批评。

  本案中,张某奕对王某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此事实和王某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张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某“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某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某奕在披露王某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某隐私权的侵害。

  张某奕披露王某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某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某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某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某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某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某奕以披露王某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王某所称的“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捏造事实,构成诽谤、侮辱的诉讼主张,本院进行了相关事实的审查。庭审中,就上述问题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张某奕对王某构成诽谤。另,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登载的《静静的》一文中的一段文字对其构成了侮辱。本院认为,该文章系姜某的亲属在姜某不堪王某的婚姻不忠行为而自杀后,发表的谴责王某、宣泄个人感情的文章,该文章的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张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登载该篇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某的侮辱。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奕停止对原告王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某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某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诉张某奕侵犯名誉权案民事判决书)

  另判决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对王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大旗网《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专题网页;在大旗网首页对王某刊登道歉函;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三千元、公证费用六百八十三元。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网络暴力时,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利益,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电话联系

  • 13775940520

扫扫有惊喜

扫一扫,惊喜等着你!